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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就《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答记者问

2016-05-25 11:37:03 来源:
责任编辑: 刘保林

 最近,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和国家海洋局战略规划与经济司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出台的背景。

  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提出:“海洋既是目前我国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未来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鉴于海洋国土空间在全国主体功能区中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本规划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另行发布实施”。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了跨部门和跨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编制组,开展规划编制,历经多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规划实现了陆域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的全覆盖。

  问: 编制实施《规划》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规划》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对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编制实施《规划》是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的迫切需要。海洋空间开发模式不合理是导致海洋过度开发和不可持续的重要原因。我国海洋开发还处于粗放型阶段,海洋产业多以资源开发和初级产品生产为主,“重规模,轻质量”的海洋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低质化,海洋经济布局趋同化。高消耗的能源重化工产业向滨海集聚的趋势明显,围填海规模不断增加,对海洋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因此,通过明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海洋空间上。

  其次,编制实施《规划》是促进海洋空间协调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在近岸海域,可利用岸线、滩涂空间和浅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近岸过度开发问题突出,但深远海开发不足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海洋空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也关系到我国海洋发展的未来。因此,在优化调整近岸海域开发模式的同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培育发展若干资源条件优越、环境承载能力强的重点开发区域,促进深远海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部分边远岛礁及其周边海域开发,有利于促进海洋空间协调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

  第三,编制实施《规划》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我国近岸海域污染总体形势严峻,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及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受全球气候变化、不合理开发活动等影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海洋生态灾害频发,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部分岛屿特殊生境难以维系。在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过程中,一方面引导海洋开发活动向发展条件好的区域适度集聚,使集聚程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对我国传统海洋渔场、海洋各类保护区等涉及海洋生态安全的敏感区域进行保护,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和对海洋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沿岸开发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

  问: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必须立足我国海洋空间的自然状况,坚持科学的海洋空间开发导向,遵循海洋经济发展规律,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依据的基本理念包括:

  一是符合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理念。不同海洋空间的自然状况不同,其资源环境承载力也不同。开发不当或过度开发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甚至难以恢复。因此,要坚持敬畏、尊重和顺应自然,根据不同海域的自然属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控制海洋空间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开发内容、开发方式及开发时序,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的理念。海洋开发具有多宜性,同一海域按照自然属性会有多种功能,也可以有多种开发方向,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明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并据以确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主要任务,避免因主次功能不分带来的不良后果。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或与主体功能相协调的功能可作为该主体功能区的次要或其他功能。同时,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配置公共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开发主体根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控制或有序开发。

  三是优化海洋空间布局的理念。海洋空间是滨海地区经济发展的载体。海洋空间布局调整对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高战略资源储备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近海开发强度和规模已经很大,但深远海开发不足,不同沿海地区海洋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要引导产业注重海洋生态效益,优化和规范近海开发活动,在坚持可持续开发理念的前提下,优先和重点支持深远海开发活动。

  四是调控海洋开发强度的理念。我国高强度开发主要集中在海岸带城镇区、工业区、港口及其周边海域,大面积的海域利用包括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海洋保护区等,要以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或提供生态服务功能为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捕捞强度,必要时实施禁止性开发措施。即使适宜进行围填海、港口建设等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控制和减少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是强化海洋生态功能的理念。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日俱增,包括自然优美的海洋景观、舒适宜人的海洋气候等。近年来我国滨海地区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已经导致海洋生态功能出现退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作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把保障和增强海洋生态服务能力作为蓝色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为子孙后代保留更多的自然海洋美景。

  问:如何理解“海洋主体功能区”中“主体”的含义?

  答:“主体功能区”就是强调一定的国土空间单元具有多种功能,主体功能虽然并不排斥其他从属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如,陆域国土空间的农产品主产区,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但也可以适当发展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但也可以适当从事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等活动。

  《规划》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将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主体”功能。产业与城镇建设功能主要是为产业和城镇建设提供空间和资源;农渔业生产功能主要是提供海洋水产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主要是提供生活娱乐休闲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释氧固碳等生态服务。

  问:《规划》是如何划分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以什么为依据?

  答:《规划》将我国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四类区域是基于不同海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为基准划分的。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该区域主要集中在海岸带地区,承载了绝大部分海洋开发活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资源供给压力较大,必须要优化海洋开发活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该区域包括国家批准的沿海区域规划所确定的用于城镇建设、港口和临港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海域。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大都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或给海洋自然环境带来难以恢复的影响,因此应严格控制其规模和面积。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在该区域必须限制高强度的集中开发活动,但允许开展有利于提高海洋渔业生产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活动。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在该区域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禁止其他开发活动。

  问:未来海洋国土空间将形成什么样的格局?

  答:《规划》提出,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之时,形成“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具体来看:

  ——构建“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以海岸带为主要载体,调整优化以辽东半岛海域、渤海湾海域、山东半岛海域、苏北海域、长江口及其两翼海域、海峡西部海域、珠江口及其两翼海域、北部湾海域、海南岛海域等九区组成的近岸海域空间布局,保障国家沿海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城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实施,形成我国海洋开发战略格局。

  ——构建“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努力保护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纵贯我国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形成蓝色生态屏障;以遍布全海域的海岛链和各类保护区为支撑,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以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潟湖、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为主要内容,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

  ——构建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以我国传统渔场、近岸养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基础,控制近海捕捞强度,规范发展海水养殖,构建覆盖我国管辖海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紧密结合的海洋水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格局。

  ——构建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战略资源储备,合理控制近海油气资源开发规模,支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建设深远海海洋战略资源接续区,推进形成“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

  问:围绕《规划》实施,国家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实施《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严格按《规划》中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各项措施开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重点谋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规划》宣传解读工作。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宣传培训活动,使社会各界对《规划》明确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对每一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发展原则和发展方向有准确的把握,进一步营造贯彻落实《规划》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合理有序发展。

  二是细化落实《规划》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落实财税、投资、产业、海域和环境等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沿海地方也将在准确把握《规划》目标任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各地按照《规划》优化海洋经济布局、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三是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价。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加快监测评估系统建设,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建立海洋主体功能区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开发利用程度、开发强度变化、资源环境状况等方面的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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