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1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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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山
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浙江住宅小区的“标配”。
《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在项目审批时,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等内容。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要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为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同步建设,《办法》明确,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同时,建设行政部门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与验收。凡未按照要求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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