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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电令"提交二审 电动平衡车上路拟罚50元

2016-10-27 10:45:28 来源:
责任编辑: 于山

  10月26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与今年3月底公布的一审稿相比,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有较大改动——拟对邮政、快递业和市政、环卫及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只“限”不“禁”;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拟处50元罚款等。

  拟对快递电动车“松绑”

  针对非机动车、摩托车,草案修改建议二审稿总体思路是先划定禁行区域,然后在禁行区域内禁售、禁油、禁停,并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即农村除外)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

  但是,对于邮政、快递业和市政、环卫及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拟采取只“限”不“禁”。草案修改建议二审稿规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

  对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也拟设置相应要求。如应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应统一标识;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不过,记者发现,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送水、送气、送餐行业用车何去何从?草案修改建议二审稿并未明确。

  “禁售”不仅限于实体店

  此前的一审稿里对“禁售”作出明确规定,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广州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而本次的草案修改建议二审稿提出,在广州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二审稿拟加大惩罚力度

  草案修改建议二审稿拟加大惩罚力度。一审稿中,对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有意见认为这一惩罚震慑力不足,为此二审稿拟作以下修改: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除了传统的电动车和摩托车之外,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也被纳入管理范围。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拟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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