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30 10:43:57
来源:
责任编辑:
李雨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公 告
2015年 第11号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471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验收工作,现将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第二批)和不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可继续享受试点单位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并将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不再享受试点单位的相关政策,不得再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义开展工作,公告印发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循环经济领域的相关示范试点和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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