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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重大行政违法事件要同时通报同级检察院

2017-03-20 11:30:01 来源:
责任编辑: 仝璐

   近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侦查预防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宁夏检察机关将依据《宁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开展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调查工作。

  据了解,2016年,在自治区检察院的推动下,自治区政府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共同下发了《宁夏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管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起正式生效实施。

  《办法》规定,重大行政违法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行政机关在报告本级政府时,应当同时通报同级检察院。事发地检察院接到通报或发现重大行政违法事件后,应当将事件基本情况层报自治区检察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办法》还要求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参与事件调查组的成立筹备,及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事件调查组双方坚持信息共享,互通情况,协作配合。

  《办法》还规定,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工作。对不配合、阻碍检察机关调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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