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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速电动汽车”的冷思考

2015-07-15 16:02:26 来源:
责任编辑: 乔雷

在中国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发展的进程中,纯电动汽车的市场发展规模由于诸多现实原因并不如意,虽然诸多汽车厂家仍在努力,还是需要一段发展的时间。令汽车产业意外的是,电动汽车的数量没有质的突破,而民间诸多所谓“低速车”却如火如荼的迅猛发展起来,在个别省份的年销量已经突破数十万辆,这种现象也引来了对“低速车”支持和反对的截然对立的两种力量。

“低速车”,不知道这个命名从何而来,也不知道是谁把汽车分为了“低速车”和“高速车”。笔者认为,低速车”和高速车本来就不应该相提并论,因为”低速车”首先就确定其根本就不是汽车的“车”。

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该首先是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机动车,只有合法车和非法车之分,没有低速车”和高速车之分,其次,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低速车”至今没有国家层面的合法定义,基本确定的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机动车的范围,所以,“低速车”不能称之为机动车的“车”,这两种不同属性的“车”混淆在一起,本身就是偷换概念,通过和高速车的对比,把”低速车”混淆成“车”的范围,鱼目混珠。

汉语“车”的概念很广,主要的含义是指有轮子能行走的交通工具,和今天我们法律意义上汽车的“车”有着不同的含义,我们今天所说的高速车或者“低速车”都应该正确使用属于自己那个范畴的“车”的含义,不能偷换机动车的“车”的概念,否则马车驴车都可以称之为“车”。基于此,也就没有所谓的“高速车”和低速车”之分。

今天,举国的“低速车”热,说明了电动行驶工具还是有很大市场空间的,从积极意义上说“低速车”,也可以称之为电瓶车,这个电瓶驱动的行驶工具,由于物美价廉可以满足特定区域和市场的需求,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或者最后一公里的需求,应该说都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应该加以明确其是否合法并规范其行驶范围,从生产、销售、使用都应从法律明文来加以规范。

从消极意义上说,这一类电瓶车,由于不是按照机动车的法规标准制造的,没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也没有很好的主被动安全防护能力,导致几乎任何企业只要具备一点资金和场地都可以生产,区别无非是规模和质量,在生产上很难进行质量监管,在道路行驶上不易管理,容易造成交通隐患。

借着国家大力推广纯电动汽车的机遇,众多不具备汽车研发技术和汽车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哄而上,加入到“非法”生产“低速车”的大军里。由于拼装这一类电瓶车很容易(虽然有些企业做的稍微高级一点,也有的升级为“高速车”,以“高速车”的身份销售),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各种眼花缭乱的电动车生产企业,混淆了电动汽车和一般电动车的区别,给政府的指导带来了困扰,由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低水平的电动车,使得人们认为电动汽车也不过如此。

有识之士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类“低速车”的出现,不会给中国的汽车带来技术进步,不会给使用者带来基本的安全保障,虽然暂时满足了部分用户的需求,但是如果全国范围大量出现将会影响中国的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低速车”符合国情,价格亲民,给消费者带来便利,这些都是现实的,但是把”低速车”定义为国民车着实费解。部分专家学者希望通过普及“低速车”,通过资金和技术的积累能出现企业提升生产高速车的能力,借此来推动中国汽车产业的进步,并以此弯道超车追赶世界电动汽车的技术水平。这些愿望都很好,我们也都予以期待实现中国的汽车强国梦。但是大量推广“低速车”的路线基本上很难行通,“低速车”的起点就决定了“低速车”的技术路线并不是必然就会升级为高速车。个别规模大的企业可能会升级或者转型,但是“低速车”升级为机动车的门槛很高,不只是资金是否雄厚的问题,而是是否有技术实力支撑的问题,升级为纯电动汽车的制造企业也绝非想象的那么容易。从长远角度看,由于没有技术门槛,这类电动车市场竞争基本上是价格的竞争,为了微薄的利润,相互恶性竞争,不顾车的质量和安全,最后受害的也一定是消费者,虽然会有各种“低速车”的标准出台,但是这个标准不会是很高的技术标准,进入门槛依然不会很高。

“低速车”现象只不过是昙花一现,犹如电讯业曾经出现的小灵通现象一样,没有本质区别。表面上纯电动汽车只需要电机电控和电池管理等主要系统,加上一些轻量化的设计和材料应用,但是简单的纯电动汽车需要很强的技术支撑和很大的投资才能实现的,真正世界最新水平的纯电动汽车是按照电动汽车的特性来设计的,并不是我们所看见的传统汽车改装而来的。我们国家在传统车上没有技术优势,由于汽车产业的传承关系,我们在纯电动汽车上也没有很大优势,但是推动纯电动汽车确实给了中国车企和有志于制造纯电动汽车的企业一个历史机遇。

“低速车”的出现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国的道路承载力非常有限,目前的道路情况已经非常复杂,没有一条道路可以再给一个无法确定属性的“低速车”使用。在机动车的道路上,“低速车”上路会增加交通事故隐患,降低道路的快速有效运行,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在非机动车道路上,“低速车”又危害了非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同样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隐患。尤其是我们在不断完善国家法制的进程中,要多鼓励遵纪守法,而不是鼓励会导致交通恶化事故增加的大量违法行为,更何况现在的城市道路管理状况无法适应大量涌入的电动两轮和三轮车,包括治理难度更大的一些老年人使用的低速四轮代步车。

有人说世界上发达国家也有“低速车”,也有代步车,为什么我们不能推广。问题是发达国家的道路管理比我们严格,他们的交通参与者也更懂得遵纪守法,而我们的国民素质对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不能简单的和国外对比。

目前基本可以确定,一旦“低速车”放开,相当一些人不会受“低速车”驾驶区域约束,随意驶入各个不同的道路区域,造成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困难,而对当前这些“低速车”类交通工具制定科学完善政策,引导其合理正确的发展是我们急迫需要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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