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6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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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焱涵
从海南省三亚市新风路的三亚市政府到河东路的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市国土局”),直线距离大约七八百米,步行10多分钟就可以到。但一份涉及上亿元资产处置的公文从今年2月26日被三亚市政府领导批转给三亚市国土局后,直到11月13日才抵达目的地,经过了260天。除了急得跳脚的当事商人,几乎没有人关心这份公文的去向。
莫名的二次评估让地价低了近3000万
三亚东成农业开发公司是注册在三亚的一家台资企业,已经在三亚从事芒果等热带水果种植多年。2009年前后,该公司先后取得了位于三亚市凤凰镇凤凰路的两块土地,其中一块为园地,面积27.3万平方米,另外一块为住宿餐饮用地,面积3.3万平方米,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该公司负责人李应坼告诉记者,2013年3月,三亚市政府作出第71期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由三亚市国土局牵头有偿收回前述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凤凰镇政府和三亚市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做好补偿工作。随后,三亚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三亚东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共同委托海南汇德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土地进行评估,汇德评估公司在2013年9月作出的评估报告对前述土地的估价为1.83亿元。双方对这一评估结果均未提出书面异议。2014年1月,东成公司接到三亚市国土局的书面通知称,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参照该份评估报告执行。
奇怪的是,到了2014年4月,东成公司再次接到三亚市国土局的函件。“告知函说,以第二次评估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总价作为收回我们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李应坼说。这时他们才知道,在2014年1月三亚市国土局单方委托三亚合力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前述土地进行了第二次评估,这一次的评估价格是1.56亿元,比第一次的评估价格少了近3000万元。之后,三亚市政府也批准以这一估价收回。
省政府行政复议撤销三亚收地决定
2014年5月,三亚市国土局作出决定(三土环资用【2014】194号《关于收回三亚东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凤凰镇凤凰路305531.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记者注):“按我市现行城镇规划要求对凤凰镇凤凰山周边片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经三亚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收回前述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评估价格1.56亿元作为补偿费用。并注销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三亚东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这一决定不服,遂于2014年7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三土环资用【2014】194号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1月29日作出的琼府复决【2014】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要求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原因;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三亚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三亚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与东成公司共同委托汇德公司进行土地评估,并对第一次土地估计报告未提出异议,表明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及三亚市政府均认可这一估价报告。时隔4个月,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单方委托其他评估机构另行作出第2次土地估价报告,于法无据。三亚市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一次土地估价报告确实存在错误,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在该报告尚未超出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估计规程》(GDT18508-2001)规定的一年有效期的情况下,决定按照第二次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计算补偿费用,且该估价明显少于第一次土地估价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事实依据不足,处理明显不当。
据此,该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经三亚市政府批准由三亚市国土局作出的三土环资用【2014】194号文。
公文走了260天“可能是工作衔接的问题”
“按照规定,收地决定被撤销后,我们被注销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恢复。”李应坼告诉记者,在海南省政府撤消三土环资用【2014】194号文之后,他和公司员工多次到三亚市国土局查询前述土地的使用权证状态,均被告知处于“有偿收回”状态。李应坼说,在此期间,有多家企业找到该公司要求合作开发前述土地,但均因这一原因而告终。“土地证都被注销了,人家怎么敢跟你合作?”
李应坼说,在查询自己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处于“有偿收回”状态后,他也多次询问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收到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让李应圻感到十分费解,因为据他所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早在今年2月就已经发到了三亚市政府,“市政府离国土局那么近,现在都过去八九个月了,怎么可能还没到”。
11月12日,记者来到三亚市国土局,就三亚东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遭遇的问题提出采访申请,该局办公室称需要向局领导汇报再行答复。11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该局办公室向记者提供了书面回复以及一份《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呈批单》。
该份公文呈批单显示,今年2月,三亚市法制办在收到琼府复决【2014】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三亚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东成农业开发公司不服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建议将该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交由三亚市国土局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随后,三亚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分管副市长也先后同意批转给三亚市国土局处理。
记者注意到,三亚市分管副市长在该份公文呈批单上批转的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上方印章显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收文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已是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的第260天,也是记者提出采访申请的第二天。三亚市国土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11月13日上午才从市政府拿到这份文件以及琼府复决【2014】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在给记者的回复中,该局亦称,截至11月12日,该局没有收到市政府批转来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关于其中原因,该负责人称,可能是工作衔接的问题。
三亚市国土局在给记者的回复中同时表示,在收到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后,“下一步将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依法依规解决好东成农业公司用地问题。”
在得知这一结果后,李应坼很欣慰,但他同时希望,下一次的公文旅行不要再像这次一样“漫长”。(任明超 李晨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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