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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大考”临近 诸多“短板”待补

2015-06-11 11:56:55 来源:
责任编辑: 陈阳

    我国碳交易试点正进入第二个履约期。截至2015年5月中旬,7个试点市场累计成交2200余万吨CO2配额,累计成交金额超过7.7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官员近日表示,我国将在2016年启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预计到2020年,每年碳排放许可市场价值将达到600亿~4000亿元。多地瞄准碳金融市场,竞相追逐千亿市场“蛋糕”。然而,在“蛋糕”越做越大的呼声背后,有专家指出,7省市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并解决。

    历史基础薄弱信息有待透明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当前,各试点地区均设计了一整套碳交易体系,包括覆盖范围、总量和配额分配、核算体系、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一系列核心机制。然而,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计划和试验,而我国碳试点自2011年底开始部署到2013年市场启动,在缺乏基础的前提下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启动均较为仓促。“由于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一些试点在第一年履约期后,频繁修订相关政策和调整交易制度,缺乏政策连续性。”王遥表示

  碳交易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必须要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保障。然而,王遥透露,各试点地区中,只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了地方立法,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他试点地区基本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个别试点地区如天津仅以部门文件为依据。天津处罚力度最轻,仅使用限期改正和3年不享受优惠政策。其他试点地区虽使用了不同程度的罚款措施,但惩罚力度有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

  此外,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基础较薄弱。“在碳交易试点之前,我国没有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各试点在初始阶段均面临历史数据缺乏的困境。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摸底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回溯的数据相对质量较差,再加上核查机构素质参差不齐,核查标准不统一,根据这些数据制定的相关政策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例如碳排放总量设置过高、碳排放基准值设计不合理等。”王遥表示。

  王遥还表示,当前各碳试点均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纳入企业排放数据、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分配方案、交易数据等信息的不透明,其原因在于企业、地方政府和交易所均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使得市场政策性明显,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

    配额分配仍需灵活调控

    配额分配是碳交易体系中的第一大难题,其代表的是控排单位在履约年度的排放权利,是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如何分配决定了控排单位的减排和履约成本。据了解,七大试点中,除重庆采取自主申报的分配方法,其余6个试点针对三大主流配额分配方法,即历史法、基准法和拍卖法,各自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

  除了重庆和深圳试点以外,其余5个试点都选用了基于历史排放强度或历史排放量的免费分配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提高了MRV(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的运行效率、有助于控排单位以较低初始成本减排、可接受性强,但也带来了显著的公平问题,例如行业景气周期发生结构性变化导致配额分配不公,早期减排行动未被考虑导致‘鞭打快牛’,企业检修、事故意外等突发情况未被考虑导致配额过紧。对此,各试点主要通过事前限定和事后调整两种途径进行尝试和探索,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甚至出现‘配额寻租’现象,一些控排企业通过各种公关试图增加配额,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钱国强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

  在基准法方面,据悉,深圳是唯一全面采用基准法的试点,其对电力、供水、燃气三个行业,采取基准值方法进行配额分配;对制造业及其他工业行业探索建立了基于价值量的碳强度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王遥表示,其他试点在基准法方面的尝试还局限于电力和热力行业,以及其他个别行业。“基准法最大的优点是体现了行业内的公平性,鼓励企业的能效和减排行动;缺点在于难度较大、主观因素相对影响较大。目前,电力行业基准法在试点中应用最广,但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基准的情况,以及激励作用发挥受限的问题。”王遥透露。

  在拍卖法方面,钱国强透露,拍卖被认为是最有利于价格发现的分配方式,但同时拍卖会增加企业的履约成本,其可接受度在市场建设初期并不高。“这点在广东试点反应明显。‘门票制度’(需先拍卖3%有偿配额获得‘入场门票’,再获得97%免费配额)提高了企业参与碳市场的门槛,一次性支付3%的配额资金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影响,也导致抵制。”钱国强表示。

  王遥表示,目前广东已优化拍卖制度,取消“门票制”,大幅降低拍卖底价,并允许非控排企业参加拍卖。湖北、上海和深圳也各进行了一次拍卖。其中,湖北是公开竞价拍卖政府预留配额的30%,使非控排企业获得一级市场进入渠道。“上海和深圳都是为了帮助企业完成清缴而进行拍卖,上海的拍卖底价设为拍卖前3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1.2倍,这一措施促进企业积极参加二级市场交易实现履约。与之相反,深圳是市场价的对折拍卖,却并没有吸引到足够的控排企业参与。由此可见,拍卖机制的灵活设计十分重要。”王遥表示。

  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通过各地碳试点的交易规则的制定、推广和能力建设,以及一段时间的的交易,绝大多数纳入控排体系的企业初步树立了减排意识。但由于碳交易是新生事物,而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且利益相关方协商工作较为欠缺,一些企业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不可避免存在一定排斥情绪,不仅体现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对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够积极,碳资产管理意识也十分薄弱。”钱国强表示。

  王遥也认为,有效的碳资产管理不仅可以实现碳资产合规,还可以帮助减排企业锁定价格,把减排过程中的价格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最大化碳资产收益。但目前企业普遍未建立有效的碳资产管理体系,只有少数企业专门成立了碳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下的控排企业的碳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当前企业对碳资产存在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部门不同,有财务部管理,有节能减排管理办公室管理,也有行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管理。同时缺少专业性人才,大部分企业指派部门经理或者副总经理负责,由工程师或能源环保管理人员构成,这些人员普遍缺乏参与市场交易的知识、经验和信心。”王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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