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2 15:01:48
来源:
责任编辑:
李雨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组织修订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二、对2011年6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2年6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四、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进口设备,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申办材料中需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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