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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 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2015-05-12 15:02:56 来源:
责任编辑: 李雨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改委、经(工)信(贸)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实施情况,以及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变动及调整的新情况,我委组织修订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二、对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四、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要经公文渠道以邮寄方式报到我委办公厅;项目免税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中“拟进口国别”一栏变更为“拟进口国别/地区”。

  五、为了全面掌握免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扎实做好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免税确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享受政策项目的办理数量(包括国家和各地方)、行业划分、投资总额、用汇总额、免征关税金额情况,特别是各项数额较大行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的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以及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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